河北工业大学捐赠冠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工业大学捐赠冠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冠名是指学校以各种形式接受社会捐赠,并以捐赠人名称或者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对非教学机构、建筑景观和奖助金等项目冠名的情形。 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向河北工业大学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捐赠冠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坚持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四)坚持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冠名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捐赠冠名实行分类管理,教学机构原则上不得捐赠冠名,建筑景观捐赠冠名应严格控制,奖助金等其他项目可以捐赠冠名。

(一)教学机构包括学校内设各教学单位、班级和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等。

(二)建筑景观包括各类校舍建筑,以及广场、道路、园林、桥梁、树木、绿地、水系等校园景观。

(三)其他可以冠名项目包括奖学(教、研)金、助学金、人才岗位基金、各类发展基金、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竞赛及不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等项目。

  第五条学校接受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并冠名的,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捐赠冠名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含简称)的,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七条捐赠冠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涉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冠名可以同时使用该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各类捐赠冠名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类校舍建筑捐赠冠名的,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应不低于建设成本(重置成本)的1/2。其中,冠名在建、拟建校舍建筑的,捐赠财产应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变现并到账,首次到账比例不低于30%;冠名其他校舍建筑的,捐赠财产应在捐赠冠名协议签订三年内全部变现并到账后冠名;

(二)景观捐赠冠名的,应根据景观位置、空间大小和文化含义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冠名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景观建造、修缮总成本的1/3;

(三)个人捐赠的奖助学金冠名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奖教(研)金、各类发展基金冠名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企业、班级、社会团体捐赠的奖助学金、奖教(研)金、各类发展基金冠名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文体活动、学生竞赛类捐赠冠名应不低于活动成本的1/2;

(四)人才岗位冠名应不低于人才岗位一个聘期的金额,具体参考河北工业大学人才体系确定;

(五)留本基金项目的初始冠名捐赠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六)会议室、报告厅、教室、实验室、体育馆等功能区域以及不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的捐赠冠名,需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捐赠方要求具体商议,应不低于相关建设成本的1/3;

(七)其他捐赠项目冠名权的获得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捐赠冠名应约定冠名期限,除留本基金外原则上不得永久冠名。建筑景观冠名期限不应超过其实际使用期限。奖助金类等项目冠名期限于项目执行完毕截止。

第三章 冠名程序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是捐赠冠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捐赠冠名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捐赠执行单位、部门对捐赠冠名负主体责任,负责履约管理、冠名跟踪管理,具体推进、实施捐赠冠名工作。

  第十一条符合捐赠冠名条件的,捐赠执行单位、部门应履行基本情况调查、拟订方案和协议、论证研究、审核审批、签订协议以及冠名实施等程序。

  第十二条捐赠执行单位、部门须充分调查捐赠人社会声誉、捐赠资金来源,并对捐赠冠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冠名条件的,制定具体冠名方案,明确捐赠金额及冠名对象、名称、期限、解除条款等内容,拟定捐赠冠名协议,按相应流程递交审批材料。

  第十三条 活动、赛事项目冠名由捐赠执行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其他冠名项目须经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冠名建筑景观的或符合“三重一大”事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应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冠名方案进行专题研究,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捐赠冠名审批通过后,捐赠执行单位、部门代表学校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冠名协议,并负责实施冠名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捐赠执行单位、部门须将签字盖章的协议文本原件、基本情况调查表、捐赠冠名审批表等相关资料交学校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四章 沿用和解除

  第十七条 冠名期满不可延期,其冠名项目到期后自动解除,沿用原冠名名称的,需依照本办法满足冠名条件并重新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因学校发展需要将已冠名的建筑物拆除,冠名期未满时,捐赠执行单位、部门应与捐赠人进行沟通,协商具体解决方案,并视情况报学校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捐赠人或者冠名名称在冠名期限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原因,出现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捐赠人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义务的,捐赠执行单位、部门应及时通报情况,书面通知捐赠人解除其冠名,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捐赠人因此被取消冠名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学校不予任何补偿。

  第二十条冠名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导致冠名不能继续的,捐赠执行单位、部门应与捐赠人进行沟通,经双方协商形成书面解除协议,解除审批流程按照冠名审批流程逐级进行。

  第二十一条捐赠冠名项目应建立管理台账,动态跟踪管理。已完结的捐赠冠名项目资料,按年度整理归档移交至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部门等未经许可不得接受捐赠冠名。对捐赠冠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本办法印发前的捐赠冠名,可结合上级文件和本办法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部门等未经许可不得接受捐赠冠名。对捐赠冠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河北工业大学接受捐赠鸣谢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和感谢热心于教育事业并向河北工业大学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为河北工业大学捐赠者,学校均颁发荣誉证书或捐赠证明,并根据捐赠者意愿将捐赠情况收录于学校捐赠纪念册,永久建档留存。

第二条 对现金捐赠金额累计达0.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者,采取以下鸣谢方式:

(一)捐赠金额累计达1亿元及以上的团体或个人,可颁发捐赠证书和授予“助学兴教功勋奖”,其中个人可聘为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或校友会名誉会长;

(二)捐赠金额累计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团体或个人,可颁发捐赠证书和授予“助学兴教卓越贡献奖”,其中个人可聘为学校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校友会名誉顾问;

(三)捐赠金额累计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团体或个人,可颁发捐赠证书和授予“助学兴教杰出贡献奖”;

(四)捐赠金额累计达50万元及以上的团体或个人,可颁发捐赠证书和授予“助学兴教突出贡献奖”;

(五)捐赠金额累计达1万元及以上的团体或个人,可颁发捐赠证书和“助学兴教贡献奖”;

(六)捐赠金额累计达0.1万元及以上的团体或个人,可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条 非现金捐赠的鸣谢方式按照现金捐赠标准执行,捐赠金额以捐赠人提供的发票、报关单或其它凭据作为依据确定。捐赠不能提供凭证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捐赠金额的依据。

第四条 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捐赠者有冠名意愿的,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捐赠冠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捐赠者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六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学校可以适当方式、在适当场合对捐赠者的捐赠善举给予宣传报道。

第七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与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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